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龙: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东狮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原案被执行人李文龙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中止对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31号纯棉时代名苑2幢1303房不动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院将依法处理涉案被查封之财产。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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