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大军: 本院受理原告余章龙诉被告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章龙偿还借款4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从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原告余章龙已预交),由被告张大军负担(被告张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余章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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