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70号
谭伯洵: 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邓瑞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1208000元(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共484000元用于抵扣下列第二项中应付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用于抵扣应付的租金); 二、被告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欠的已到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5年5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需扣减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共484000元); 三、被告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邓瑞贞对被告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80元(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邓瑞贞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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