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760号
向伟: 本院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向伟、秦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伟、秦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61193.6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2月27日,罚息34186.11元;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收罚息)。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2元,诉讼保全费2512元,合计1009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23元,被告向伟、秦弦负担9671元(该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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