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755号
李光荣: 原告廖桂香诉被告李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光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桂香支付货款69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光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廖桂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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