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115号 李顺: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7月4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23915.44元,以及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李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 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诉讼保全费276元,合计7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0元,被告李顺负担696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李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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