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耀光: 本院受理原告邱春香诉被告黄耀光、(第三人)黄金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7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邱春香与被告黄耀光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黄耀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春香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00000元; 三、被告黄耀光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的,原告邱春香则有权对被告黄耀光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雅贤街1号雅居乐新城10期1区6幢28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3102297号;房产证号:0215040433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800000元的债权范围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邱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邱春香已预交),由被告黄耀光负担(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