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81号
吴军: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军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南)17号剑桥郡花园5区3幢3601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56483]价值相当于297713.2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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