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李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万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辉偿还借款本金177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辉已预交),由原告王辉负担35元,由被告李万平负担265元(被告李万平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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