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金生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金生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金生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车位服务费16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金生田负担(被告金生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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