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玲诉被告杨帆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梁燕玲与被告杨帆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燕玲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