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492号-杨帆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玲诉被告杨帆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梁燕玲与被告杨帆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燕玲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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