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先君: 本院受理原告菅玲诉被告王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先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菅玲偿还借款本金1073820元及利息(以107382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王先君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菅玲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8号世纪广场1座2505房[不动产证明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850号]的房地产,与王先君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在其抵押顺位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菅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6元(原告菅玲已预交),由原告菅玲负担416元,由被告王先君负担14330元(被告王先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菅玲)。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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