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768号
周俊: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周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6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周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3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为9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周俊负担8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2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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