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983号—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983号


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佳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土地证号:国  (2002)213245]房地产价值相当于1494569.13元的产权份额:
  1. 预售座落:桃园新村乐淘居7幢601房(现售权属座落:起湾南道54号之七601房)的房地产。
  2. 预售座落:桃园新村乐淘居7幢702房(现售权属座落:起湾南道54号之七702房)的房地产。
  3. 预售座落:桃园新村乐淘居5幢11卡商铺(现售权属座落:起湾南道54号11卡)的房地产。
  4. 预售座落:桃园新村乐淘居52号汽车房(现售权属座落:起湾南道54号之52号车库)的房地产。
  5.现售权属座落:起湾南道54号之58号车库的房地产。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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