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桂全: 本院受理原告雷爱英诉被告吴桂全、梁桂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桂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79075.15元给原告雷爱英; 二、驳回原告雷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9元(原告已预交8864元),由原告雷爱英负担3169元,被告吴桂全负担49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1020元),由被告吴桂全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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