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060号-冼焕珍、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信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冼焕珍、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信: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容诉被告江广标、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冼焕珍、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信、欧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广标、冼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兆容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
  二、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信、欧伟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兆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4元(原告刘兆容已预交),由原告刘兆容负担563元,由被告江广标、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冼焕珍、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耀信、欧伟强连带负担89661元(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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