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景润: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钟景润、钱晓梅、李小鲁、中山市中强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凤英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钟景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凤英交通事故损失41016.35元。 三、驳回原告李凤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265元(原告李凤英交纳3564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403元,由被告钟景润负担8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李凤英)。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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