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易冬秀诉被告邬海军、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易冬秀交通事故损失65783.05元; 二、驳回原告易冬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易冬秀负担270元(原告易冬秀已预交17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47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易冬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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