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719号
李丽娜: 申请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陈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北台村“白虎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8)易260829]价值相当于1433907元的使用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丽娜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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