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89号
李佳伦: 申请人中山市珍浩滢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风云体育俱乐部、李佳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佳伦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领域4-054号车位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0083572;土地证号:国(2010)易217330]价值相当于87948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佳伦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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