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伟诉被告中山市腾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勇、赵雪梅、陈带、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腾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勇、赵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汉伟清偿借款本金500000 元及违约金(以500000 元为基数,自2015 年4 月29 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腾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勇、赵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汉伟支付律师费30000 元; 三、被告陈带和邓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林汉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4 元(原告林汉伟已预交),由原告林汉伟负担50 元,被告中山市腾 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勇、赵雪梅、陈带、邓军连带负担11014 元(被告中山市腾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勇、赵雪梅、陈带、邓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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