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赵家国: 本院受理原告林伟荣诉被告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林伟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