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780号
中山市超元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嘉美瑞塑胶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超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超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嘉美瑞塑胶制品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35897.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5897.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嘉美瑞塑胶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超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超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嘉美瑞塑胶制品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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