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汉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汉勇、吕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林汉勇、吕小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1月24日,利息为33133.99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2539.66元,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22.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从2017年3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863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林汉勇、吕小群负担(该费用被告林汉勇、吕小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