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781号-石金山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石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石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石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24450元、利息8020.89元及罚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7月4日,罚息57480.06元、复息3889.09元;从2017年7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按罚息利率22.68%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22.68%计算复息);
  二、被告石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4120元),由被告石金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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