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冲: 本院受理原告唐细琼诉被告李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9455.21元给原告唐细琼; 二、驳回原告唐细琼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原告唐细琼负担157元(原告已预交732元);由被告李冲负担1307元(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李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迳付给原告唐细琼,本院不作退费处理;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李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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