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才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邓颖志、周才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744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颖志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2 幢 29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222102]价值相当于431536.04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邓颖志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才红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1-13幢地下车库502号车位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5077557;土地证号:国(2015)易0301701]价值相当于120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周才红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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