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杨东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君杰诉被告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97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刘君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70元(原告刘君杰已预交),由原告刘君杰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