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丘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余成海诉被告丘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6)粤2071民初569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丘东梅与案外人潘英省共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美景东路5号丽江花园27幢705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9)易111775;房产证号:0209046681 209046682] 属于丘东梅的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产权份额的查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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