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0622号
许现民: 原告麦佛洪诉被告许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许现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佛洪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7564.2元; 二、驳回原告麦佛洪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现民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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