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794号
黄烈奎: 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诉被告吴燕锋、吴洪华、杨小英、梁志雄、梁家健、黄烈奎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吴燕锋、梁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86.08元(被告吴燕锋的赔偿义务由被告吴洪华、杨小英承担); 二、驳回原告吴少文、郭琼珍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负担6202元,由被告吴燕锋、梁志雄共同负担7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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