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1794号-黄烈奎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794号


黄烈奎:
  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诉被告吴燕锋、吴洪华、杨小英、梁志雄、梁家健、黄烈奎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吴燕锋、梁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86.08元(被告吴燕锋的赔偿义务由被告吴洪华、杨小英承担);
  二、驳回原告吴少文、郭琼珍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少文、郭琼珍负担6202元,由被告吴燕锋、梁志雄共同负担7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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