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唐雪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易小波,李燕君,唐雪珍,李伦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03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伦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11月14日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0591.76元、罚息71400元、复利1080.21元,以及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收); 二、被告李伦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唐雪珍、李燕君、易小波对被告李伦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雪珍、李燕君、易小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伦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元,诉讼保全费4445元,合计16095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李伦果、唐雪珍、李燕君、易小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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