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号
双强强: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双强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双强强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3日解除,被告双强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车牌号为粤L8C563的世嘉1.6AT品尚小汽车归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二、被告双强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6年4月22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租金39888.03元、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4550元/月计算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租金滞纳金(计算方法:2016年4月22日至同年12月21日每月租金滞纳金:均以4550元为基数,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3日租金滞纳金以3488.03元为基数,分别自当月的次月16日计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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