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853号-吴信东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信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卢桂彬、卢嘉丽、吴信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卢桂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62341.17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卢嘉丽、吴信东对被告卢桂彬上述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6308.68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行中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诉讼保全费1089元,合计244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448元),由被告卢桂彬负担2448元,被告卢嘉丽、吴信东共同负担其中的1426元(被告卢桂彬、卢嘉丽、吴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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