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157号
杨泽荣: 原告高万君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杨泽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杨泽荣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万君支付2016年7月工资4000元、2016年8月工资4000元、2016年9月工资1600元、经济补偿金44000元、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33.33元、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400元,合计57333.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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