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唐小宝,袁结成,唐敏捷,袁俊杰,中山市天美星灯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15万元及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7月7日,正常利息80062.51元、逾期罚息278217.2元、复息1797.8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按罚息年利率7.875%计算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对实欠正常利息按年利率5.25%计收复息,日利率均为年利率÷360进行换算)。 二、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49412元。 三、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袁结成、唐敏捷提供的以下两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 中山市古镇镇民乐大道51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1)字第100038号;房产证号:0159342 049843;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5023426号]; 2. 中山市古镇镇民乐村民乐乐平路6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1)字第100692号;房产证号:0362931 140181;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5023431号]。 四、被告唐小宝、袁结成、唐敏捷、袁俊杰、中山市天美星灯饰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唐小宝、袁结成、唐敏捷、袁俊杰、中山市天美星灯饰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4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83440元),由被告中山市泰元灯饰有限公司、唐小宝、袁结成、唐敏捷、袁俊杰、中山市天美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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