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440号-朱鲁娜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鲁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朱鲁娜,陈华,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朱鲁娜、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7DAA20140097号)。
  二、被告朱鲁娜、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10732.36元及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17年7月5日,正常利息5480.92元、逾期罚息186.55元;从2017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未到期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贷款基础利率自2014年4月18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对逾期本金及正常利息按罚息利率即前述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逾期罚息;从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
  三、被告朱鲁娜、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5128.14元。
  四、被告朱鲁娜、陈华逾期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朱鲁娜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10幢1001房(销售合同编号:HTN2013090762;抵押登记备案号:易房抵字第DY20141227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鲁娜、陈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8074元),由被告朱鲁娜、陈华、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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