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525号
张兴开: 原告廖宇坤诉被告张兴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兴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宇坤退回合作款3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廖宇坤已预交),由原告廖宇坤负担116元,被告张兴开负担584元(被告张兴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廖宇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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