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伟航、吴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3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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