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229号-李诗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诗芸:
  本院受理原告顾英明诉被告梁海清、李诗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海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顾英明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诗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顾英明已预交),由被告梁海清、李诗芸负担(被告梁海清、李诗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