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腊清、单石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明勋诉被告陈腊清、单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7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腊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明勋清偿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 二、原告谢明勋对被告陈腊清所有的粤TX2509小型汽车(发动机号:C35644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单石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原告谢明勋已预交),由被告陈腊清、单石平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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