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奕尚、何劲苗: 本院受理原告翁春芳诉被告冯克和、谭奕尚、何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冯克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翁春芳清偿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14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二、被告何劲苗、谭奕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元(原告翁春芳已预交),由被告冯克和、何劲苗、谭奕尚连带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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