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490号
朱建棠: 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朱建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朱建棠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ZS0000133);被告朱建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粤TTR664小轿车归还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二、被告朱建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尚欠租金32148元、违约金16600元(合共48748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为847元(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建棠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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