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579号
陈康崇: 本院审理原告鞠章琴诉被告陈康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康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鞠章琴货款43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104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为449元,由被告陈康崇负担(该款被告陈康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鞠章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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