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73号
刘志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坤与被执行人刘志良拖欠分伙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罗艳芳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原告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执异73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刘志良与罗艳芳是夫妻关系,且债务形成在夫妻关系期间,应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艳芳为(1994)中民执字节42号的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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