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吴楚鹏: 本院受理原告余明福诉被告吴楚鹏、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784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余明福撤回对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