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恽洪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倩萍诉被告恽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恽洪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倩萍清偿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原告李倩萍已预交),由被告恽洪坤负担(被告恽洪坤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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