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智聪: 本院受理原告袁宇堂诉被告黄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智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宇堂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智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宇堂清偿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袁宇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袁宇堂已预交),由被告黄智聪负担(被告黄智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袁宇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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