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卢佩琼: 本院受理原告汤均实诉被告卢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卢佩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汤均实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卢佩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汤均实偿还律师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原告汤均实已预交),由被告卢佩琼负担(被告卢佩琼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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