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文茵: 本院受理原告刘佐捷诉被告中山市旺昌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文碧、贾浪、文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8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一、(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4页第4段“被告中山市旺昌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佐捷清偿借款9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更正为“被告中山市旺昌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佐捷清偿借款93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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